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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地方税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省、市有关规定,结合本县实际,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。
2、负责本县各项地方税收、基金、社会保险费收入计划的编制、分配和考核,完成各项地方税收、基金、费收入任务。
3、组织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和国家税务总局、省局、市局各项税收征管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政府决定征收的基金、费等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制度、办法。
4、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,运用税收杠杆,提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,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。
5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,建立健全科学、严密、有效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,强化地方税收执法职能。
6、监督检查所属各部门、各单位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,鉴定和清理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,加强地方税收法制建设。
7、管理、指导和协调本县地方税收稽查工作,查处偷、逃、抗、骗税案件。
8、负责本县地税系统行政处罚听证、行政复议和诉讼、赔偿等工作,推进税收法制建设。
9、监督、检查本县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、依法行政情况。
10、管理本县地税系统的人事、劳动工资、机构编制;负责本局领导班子建设、干部管理和公务员制度的实施。
11、负责本县地税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、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。
12、负责本县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、纪检、监察和党群工作。
13、负责本县地税系统税收计划、会计、统计工作,负责经费、财务、基本建设、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,负责内部审计工作。
14、负责本县地税系统税收信息化、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,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。
15、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,分析税收信息,掌握税收动态,组织税法宣传,开展税收咨询。围绕本地区经济工作,发挥税收调控和监督职能,为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。
16、承办省局、市局、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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